夫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的相互争夺,有的相互推脱。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说道呢?
1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案例
邱女士与丈夫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决定离婚,但对一周岁儿子的抚养问题却争执不休。在双方均无疾病、抚养条件相当,都没有品行不端、违法犯罪等的情况下,儿子究竟应当由谁抚养呢?
说法
儿子应当由邱女士抚养。《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也指出:“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其中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结合本案,正因为邱女士不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决定了其可以获得对儿子的抚养权。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满两周岁的孩子,按“最有利”原则处理
案例
郭女士与李先生虽均同意离婚,但在6岁儿子的抚养问题上,李先生虽患有某种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却不肯相让,而郭女士也不愿退缩。在此情况下,儿子该由谁抚养呢?
说法
儿子应由郭女士抚养。《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还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也指出:“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简而言之,就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最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抚养权即归该方。正因为李先生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利于6岁的儿子成长,决定了李先生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随祖辈生活的孩子,对应父或母有优先权
案例
曾先生与林女士离婚前,因为工作不便等诸多原因,7岁的女儿基本上都是随祖父母生活,彼此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那么,在曾先生与林女士抚养女儿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离婚时女儿该由谁抚养?
说法
可以由曾先生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4相互推脱或争夺,特殊情况下可轮流抚养
案例
为了摆脱孩子的束缚,也为自己不因带着孩子影响再婚,钟先生与宁女士虽然抚养5岁女儿的条件都很优越,但却相互推诿。最后,双方不得不“妥协”:每人一个季度轮流抚养。法律对此允许吗?
说法
法律允许轮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第60条分别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即只要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无论是相互争夺抚养权,还是相互推脱抚养义务,都允许协议轮流抚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