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每月必须完成一定工作量,对超出工作量部分按5%提成再加底薪,如未完成则既无提成也无底薪。三个月来,我虽每天加班加点甚至周六周日放弃休息,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完成工作量,也因而没有获取过分文工资。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按照约定拒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吗?
读者 杨笑笑
杨笑笑读者:
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未被废止)第54条则指出:“《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2款也指出,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概而言之,就是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便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结合本案,正因为你每天加班加点甚至周六周日放弃休息,这就意味着你“提供了正常劳动”,乃至超出了正常劳动,因此,虽然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你也没有完成约定工作量,但公司同样具有向你支付最低工资的法定义务。
律师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