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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乐捐”伤害和谐劳动关系

  老  穆

  近日,一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的新闻冲上热搜。该女子在社交平台上称,自己在办理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有一整页“乐捐”规定,当即放弃签字。

  “乐捐”规定密密麻麻写了14条细则,如超过早餐用餐时间“乐捐”20元;上班期间穿奇装异服、背心与拖鞋,“乐捐”20元;工作时间外出超过15分钟,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乐捐”100元,第三次“乐捐”500元……

  对此,该公司招聘经理回应称,此举是为了约束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遵章守纪观念。

  然而,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以捐款之名行强制罚款之实,还美其名曰“乐捐”,试问,面对如此冷冰冰的规定,谁又能“乐”得起来?也难怪有员工刚入职就被吓跑了。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以罚款的方式进行约束或惩戒并无不可,但将之冠以“乐捐”的名头,则无疑是一种强制性罚没手段,其中“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所有款项用于员工的团建活动及聚餐……”的说明,也是佐证。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个例。据报道,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说自己所在公司也有类似的“乐捐”制度。

  企业管理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像此类玩文字游戏的“乐捐”,巧设名目、为罚而罚的内部规定,不但背离了管理初衷,而且漠视员工权益,更违反法治精神。

  用工单位、招聘单位都应明白:只有善待劳动者,企业才有凝聚力;只有充分尊重劳动者,才能留得住人、干得成事。对社会上一些招聘乱象、用工乱象,执法部门要严格监管、予以清理,消除一切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情况,规范用工市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创业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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