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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遇部门主管体罚能否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因我业绩差,拖了所在部门的后腿,甚至让部门成员的奖金泡了汤,部门主管一气之下让我在水池里泡了6个多小时,我因而引发疾病并被送往医院医治。请问:在部门主管因怕被追究责任而已逃之夭夭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 古珍珍

  古珍珍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3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体罚员工必须承担3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民事责任。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刑事责任。即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员工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员工,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员工身体,构成轻伤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明显,吕某对你实施的体罚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鉴于吕某对你实施体罚利用了部门主管的身份,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履行职务的性质,决定了你就赔偿问题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担责。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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