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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员工确有正当理由 未通知工会也应支付赔偿金

  编辑同志:

  由于我入职后不能胜任工作,甚至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便在向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在公司没有将解聘一事通知工会的情况下,我能否以公司解聘违法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读者 黄笑笑

  黄笑笑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3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哪怕劳动者具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也必须书面通知工会,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虽然你符合被解聘条件,公司也额外向你支付了1个月工资,但其一直没有通知工会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也指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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