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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玩具“坑”娃,如何维权?

  网红玩具因趣味、新奇性较强,而受到孩子们的追捧。可现实中一些孩子往往会被劣质网红玩具坑害。那么,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1玩具“三无”产品,可以选择索赔对象

  案例

  9岁的文文在学校门口小卖部购买了一种网络热门玩具。岂料,文文在玩耍时因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右手受伤,并花去3100余元医疗费用。当文文的父母以玩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为由,要求小卖部老板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玩具并非其生产,只能找厂家担责。

  说法

  小卖部老板必须赔偿。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任意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因为文文是被小卖部老板销售的“三无”玩具所伤害,文文的父母有权直接向其索要赔偿。

  玩具标准已被废止,仍然销售构成欺诈

  2

  案例

  周末,小玉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件趣味十足的玩具。小玉父亲发现,玩具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合格证写的执行标准却是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而《国家标准GB6675.1-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并代替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遂以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但超市以虽原标准已被废止,但玩具质量依然合格为由拒绝。

  说法

  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隐瞒玩具未执行国家新标准的事实,误导不明真相、不知底细的人购买,无疑当属其列。

  玩具标示虚假标识,可索要惩罚性赔偿

  3

  案例

  赵女士以298元的价格给儿子购买了一款非常新奇的玩具,玩具上印有“CE”标志,而“CE”标志表明玩具符合欧盟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但赵女士通过查阅有关材料,发现玩具上的标识纯属虚假标识,遂要求超市退还298元货款,并支付894元惩罚性赔偿金。

  说法

  超市应做出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超市因标示虚假标识,自然难辞其咎。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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