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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陪夫就医被拒 强行离岗是否构成旷工?

  编辑同志:

  因丈夫突然遭遇交通事故伤情危重,医院打电话要求我前往陪护就医,我随即向公司请假并上传了相关照片。可公司以缺乏诊断证明为由,不顾我一再承诺稍后补交,拒绝批假。我基于无奈只好强行离岗。待丈夫伤情稍有稳定的一周后,回到公司的我却被告知:因我旷工,公司决定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练莉莉

  练莉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是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根本要求。作为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自然也不例外。结合本案,虽然你有自觉维护公司劳动秩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但公司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也应善意、宽容、合理。你在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伤情危重、急需陪护就医的情况下,向公司请假前往,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履行妻子的法定义务(因为《民法典》第1059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是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依靠、相互照顾的核心价值观体现。

  面对你已上传相关照片、承诺稍后补交诊断证明,公司作为社会成员,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对你的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给予请假便利,却以请假材料不全为由拒不审批,不仅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有悖于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在此基础上认定你旷工,继而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当。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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