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华)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于8月底发布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3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提高1000元。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国家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