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把自己“抛”进监狱
在高处随手将物品一丢,一些人已习以为常。岂不知,此举也可能会把自己“抛”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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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祝某在装修自己位于6楼的新房时,为节省搬运砖头、废木料等装修垃圾的费用,虽知道下面是人行道,但基于侥幸不会造成他人损害,而在夜深人静之际往下抛洒。不料,却造成夜行人刘某重伤。祝某构成犯罪吗?
说法
祝某构成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之对应,祝某虽然是在夜深人静时从6楼抛洒砖头、废木料等装修垃圾,但他知道下面是人行道,却轻信可以避免伤人,无疑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尤其是客观上已经造成刘某重伤,无疑因在“情节严重”之列而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高空抛物未造成损害,也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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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追求刺激,家住8楼的赵某明知下面人行道上行人密集,却连续抛下三把砍刀。见行人吓得目瞪口呆,赵某则一阵阵狂笑。赵某能因为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而免除罪责吗?
说法
赵某同样构成高空抛物罪。
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认定,不仅仅是指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还包括时空环境,如高度是否使抛掷物具有严重破坏力、周边区域是否人员密集、是否属于出行高峰等;抛掷物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为菜刀、玻璃、花盆等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物品;抛物行为次数、动机等。与之对应,赵某明知下面行人密集,却为追求刺激连续从8楼抛下3把砍刀,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疑难逃罪责。
高空抛物企图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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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因与林某有积怨,谢某一直蓄谋报复。一日,谢某见林某从楼下人行道上经过,为既能致其于死地,又能借口抛物不慎而逃脱重罪,即从5楼朝林某抛下两只花盆,其中一只正好砸中林某头部,导致林某重伤。那么,谢某构成什么罪呢?
说法
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4条、第232条、第291条第2款分别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谢某针对特定的林某,为报复,企图利用高空抛物致林某于死地,无疑具有杀害林某的故意。鉴于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高于高空抛物罪,本案自然应当对谢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