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露) 近日,新荣区检察院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反向衔接配合,在依法对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积极履职加强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据介绍,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今年6月,何某在未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将其购买的柴油存储于油罐车内,多次向他人售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柴油,销售金额累计达5万余元。经鉴定,何某销售的“柴油”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随后,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并通过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和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经检察机关审查,依法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新荣区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何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个人违法所得。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既可以避免“不刑不罚”“罚不当责”“罚不当错”,也是对行为人不能再犯的强有力教育警示。刑事案件结案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向何某违法行为所在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据悉,该案是新荣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