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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告知劳务派遣 公司不得推卸责任

  编辑同志:

  我曾在一家公司设立的站点上班,工作由公司指派、有固定工作时间、接受公司考勤管理、请假需要公司审批,工资由第三方根据公司考核向我打卡支付,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遇伤害后,公司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否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其与第三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我是第三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与我只是用工关系。可我并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也未与他人签订过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推卸责任吗?

  读者 韩冰冰

  韩冰冰读者:

  公司不可以推卸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没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而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为“劳动管理”,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考勤、任务分配、工资发放、工作规则、劳动奖惩、业务组成等因素,判断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受谁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从属性管理关系,只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特征,就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在你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也未与他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基于你的工作由公司指派、有固定工作时间、接受公司考勤管理、请假需要公司审批,表明你与公司存在人格上的从属性;你在站点上班,而站点为公司所设,意味着你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表明你与公司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虽然你由第三方打卡支付工资,但数额是根据公司的考核来确定,表明你与公司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应当认定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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