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剑) 市民日常购物时会发现,挑选的时候看着肉色红润、蔬果新鲜,回家后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原来,这是因为商家使用了特殊光源的照明灯,俗称“生鲜灯”。记者日前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下月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局将开展专项行动,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连日来,记者在我市多家超市和便民市场走访发现,大多数商家都在使用“生鲜灯”,特别是在售卖肉类的区域,“生鲜灯”的使用比例非常高。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办法》施行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月起,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