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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记者18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上调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2元、152元、142元、132元、122元、112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7元、117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164元的补足到3164元。

  生活护理费同样采取定额调整加倾斜调整的办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3元、106元、8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以上三类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219元、2757元、1931元的,予以补齐。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此外,《通知》还明确,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16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164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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