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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骂未成年子女也属于家庭暴力

  编辑同志:

  为让9岁的儿子小晨能站在比别人更高的起跑线上,父亲肖某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买来各种超出小晨实际情况课外资料,让小晨学习、训练。由于不能达到肖某期待的效果,肖某恨铁不成钢,动辄对小晨进行打、骂,导致小晨常常伤痕累累。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读者 肖婷婷

  肖婷婷读者:

  肖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第14条也分别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即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没有设置任何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家庭暴力,其中当然包括所谓的“恨铁不成钢”。

  本案中,父亲肖某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动辄采取打、骂方式对小晨进行管教,将负面情绪宣泄到小晨身上,导致小晨常常伤痕累累,严重损害小晨的身心健康,虽有“恨铁不成钢”的因素,但当属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第23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即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孩子,对应部门、人员有权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让孩子得到保护。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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