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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假与年休假 公司不得相互折抵

  编辑同志:

  因公司在2023年度没有安排我休年休假,我近日要求公司向我支付未修年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而公司以我已休孕期、产期、哺乳期假,且已大大超过年休假假期,不能另外再享有年休假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王丹丹

  王丹丹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法定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9条第2款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结合本案,只要你的假期没有超过对应规定,你的权益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公司不得将年休假折抵“三期”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第6条分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正因为你的年休假属于“国家规定的假期”,不在“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之列,决定了公司不得折抵,否则,就必须按你应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日工资收入。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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