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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醉酒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编辑同志:

  我同他人与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一起共进晚餐时,谢某提到其公司正在招聘员工,有心求职的我提出了入职请求,谢某当即同意。经简单商量后,谢某让秘书当场填写空白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印章,我也签了名。可我次日前往上班时,公司却以我在谢某醉酒时签约属乘人之危为由,认为该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黄媛媛

  黄媛媛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与醉酒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乘人之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与之对应,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真实意思而接受对其不利条件的行为。

  结合本案,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谢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更何况当时有秘书在场把关,故其醉酒不属于“危难处境”。同时,案涉劳动合同不是当时非签不可,也非非你莫属,即不构成“急迫需要”。

  另一方面,醉酒者对醉酒后的行为并非无需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为谢某的行为买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鉴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活动,谢某又是以公司名义为之,决定了公司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律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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