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朋友相邀,我便前往外地就业,而我担心公司不会同意我“跳槽”,遂不辞而别。20天后,基于公司还差我3个月工资未付,我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以我无正当理由离职为由,表示扣发我全部欠薪。
请问:在我离职并没有造成公司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肖欢欢
肖欢欢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7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你因朋友相邀前往外地就业,突然不辞而别的行为确定与之相违,但这并不等于就必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赔偿损失的条件,是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结合本案,正因为你的不辞而别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决定了公司不得扣发你的工资。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