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但在处理时要注意法律的一些特别规定。否则,很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的责任。
1处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案例
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当月累计3次以上(含3次)迟到或早退,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2023年11月份,员工周某无故迟到4次,公司随即向其送达了出勤情况反馈单,周某签字认可。2023年12月8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因不服而申请劳动仲裁。在庭审中,周某提出《员工手册》是公司几个领导研究制定的,并不是经召开相关职工会议讨论通过的,公司据此做出的处理决定违法。由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过程具有合法性,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与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要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内容具有合法性,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二是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三是必须经过公示或者已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公司根据无效的《员工手册》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无疑构成违法,故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裁决公司与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针对职工同一违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案例
2023年11月3日下午,孟某在工作时辱骂部门经理,继而发生争吵、扭打。同年11月5日,公司认为孟某不服管理,殴打经理,影响恶劣,遂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记大过、扣除2个月奖金的处理。2024年2月5日,公司又重翻旧账,以孟某曾殴打经理、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孟某的劳动合同。孟某认为,公司对他进行重复处理有失公允,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公司向孟某支付赔偿金2.7万元。
说法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条确立的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它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该原则虽然是行政法中规定的,但亦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即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劳动者的同一个违纪行为,不能重复行使处分权。
本案中,公司对孟某的同一违纪行为先后给予两次处分,显然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鉴于公司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故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裁决公司向孟某支付赔偿金。
3对连续几天未到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案例
2023年10月11日,黄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事假5天,可事假期满后一直未返岗。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由于黄某脱岗已达15天,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于同年11月2日对黄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同年11月10日,黄某回到公司要求返岗,被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为由拒绝。黄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自然终结,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分为3种类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并无自动离职这种类型。所以,用人单位对连续几天未到岗的劳动者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视为自动离职或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因为,在用人单位没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以用人单位擅自除名系违法之举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往往会得到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在员工未按时返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电邮、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或者邮寄《催告返岗函》等,然后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联系得知员工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通知,并保留聊天或通话记录;二是经联系得知员工未返岗系出于特殊情况,如因发生意外事故、突发疾病、交通停运等情况,应让其办理请假、休假、补假手续;三是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催告期限过后仍未返岗的员工,应依据规章制度作相应的处理。其中,对于旷工已符合严重违纪规定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完善手续,包括通知工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