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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申请曾就职公司不给加班费一事

有关部门作出裁决

  本报讯 (记者 龙中华) 彭女士近日致电本报热线称,日前,有关部门就山西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同云中分公司(以下简称百盛云中分公司)不给发加班费等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加班费因相关依据不足,没获得支持;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申请获得支持。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申请人提供了2021年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指纹时间记录欲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但该记录只能证明其到达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并不能必然得出其存在加班的事实。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提前到达或延迟离开单位是因单位安排其加班,以及在该期间为单位提供劳动,故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申请人在庭审中认为其2023年度有7天年休假,尚有4天未休年休假,说明已享受了3天年休假,被申请人认为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已结算完毕,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2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860元。

  具体裁决如下: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860元;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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