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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公交摔伤,为何担责30%

  最近,湖北省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老年乘客在乘车过程受伤,这位乘客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案件。

  不久前,从荆州某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一名老人从座椅上起身,公交车恰好启动,老人因车辆启动的惯性而向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

  原来,这名老人发现身边空座较多,于是两次起身调换座位。第二次起身时,意外发生。经过10天住院治疗后,老人出院回家静养。

  随后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及司机朱某共同承担费用共计2万余元。

  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本案中,老人乘坐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老人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823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从中扣减已垫付的住院费用;老人因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自行负担30%的损失;司机朱某因系执行工作任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老年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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