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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担保清偿欠薪未兑现 能否要求执行担保财产?

  编辑同志:

  我们与一家公司的欠薪诉讼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公司无力支付,我们与公司、肖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推迟3个月付清,由肖某提供价值100余万元房屋担保。请问:如到时不能付清,我们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优先受偿?

  读者 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

  你们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房屋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原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0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现第24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法院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担保人“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对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允许和解协议的存在,但其第9条也指出:“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即和解协议不能成为执行依据,若一方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结合本案,肖某只是在和解协议承诺担保,而没有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决定了你们无权要求法院直接执行其担保财产。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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