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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预收费 多了规矩

  日前,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表示,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当下的养老市场中,一些“会员制”养老机构的预收费形式涉及资金额度大也更为隐蔽,比如有机构将购买高额金融产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门槛。这些“预收费乱象”不仅增添了公众的养老负担,更在社会中制造了“养老焦虑”,扰乱了养老市场的正常秩序。

  《意见》从全链条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提出了要求。监管范围包含了预收费中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在养老服务费最高预收额度方面,《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会员制”养老机构的预收费问题,《意见》中亦有涉及。《意见》明确,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意见》要求,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

  在退费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跨部门的监管合作是《意见》中的一大亮点。《意见》提出了主要工作目标,即在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协同监管进一步优化,预收费资金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能力有效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公平有序,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有效减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消费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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