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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有权要求3倍赔偿

法律守护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就守护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也一直没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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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因儿子喝普通奶粉过敏,赵女士到一家孕婴用品店购买替代品。店主向赵女士推荐了某产品,并明确表示“能调节过敏体质”。赵女士出资6000元购买后,发现店主纯属误导消费,该替代品不仅不“能调节过敏体质”,还会给婴幼儿身体造成损害。赵女士能否要求孕婴用品店返还价款6000元并支付3倍计18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说法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孕婴用品店以“能调节过敏体质”误导赵女士,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商品,即构成欺诈。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10倍赔偿

  2

  案例

  杜女士为儿子购买某种蛋白固体饮料后,发现配料表上标注有L-赖氨酸、L-蛋氨酸、L-色氨酸、L-酪氨酸成分,而4种氨基酸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中不包括固体饮料,遂以属超范围添加为由,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并赔偿10倍货款。而商家认为,标示的4种氨基酸系氨基酸复合物,已通过特殊工艺处理,系以改性形式存在而非添加物质。杜女士的请求成立吗?

  说法

  杜女士的请求成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L-赖氨酸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不包含固体饮料,但案涉产品系蛋白固体饮料,并非可以添加案涉氨基酸的食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篡改日期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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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通过喷涂篡改产品原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批号,改换包装,冒充新日期产品,利用作为经销商的便利,销售给未成年人食用,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销售金额达27万余元。最终,肖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和罚金。

  说法

  肖某罪有应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肖某将他人生产的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牟取利益,销售金额达27万余元,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无疑罪责难逃。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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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守护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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