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老王不久前去世,离世前留下一份自己亲笔写的遗书,对遗产等后事作了安排,遗书中有他的署名并签注了年月日。请问,这份遗书能否作为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读者 虞华
虞华读者:
遗书,一般是指自然人生前书写,对其死亡后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安排和嘱托,以书面形式作出记载的文字材料,例如对死亡原因的说明、对家人未来学习、生活的安排,对个人丧葬事宜的处理、对所留遗产的分割等。而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自用手写出来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遗书与自书遗嘱是有明显区别的。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遗书是可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的。因为,遗书是死者生前对其包括财产处分在内各项事宜的最后意思表示,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故就其中财产部分内容而言,也属于其生前作出的财产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据此,对遗书可以按有效自书遗嘱对待,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遗书中含有对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二是遗书所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系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四是须无相反证据推翻死者对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即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死者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不是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反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遗书不是死者亲笔书写或者没有本人签名;立遗书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书写遗书时受到了欺诈、胁迫;遗书系他人伪造或已被篡改;有关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与遗书其他部分内容之间存在冲突等情形。
本案中,如果老王没有留下其他遗嘱,也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份遗书,那么,这份遗书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事宜应按遗书办理。
律师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