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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你享有哪些“高温权益”?

  7月以来,我国很多地方迎来高温天气,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烤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所享有的权益。日前,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和开展“工会送清凉防暑保安康”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小徐进入一家建筑公司当施工员,进入6月份后,经常要顶着烈日出工。小徐等工友每天能领到数量不等的解暑饮料和药品,可始终不见发高温津贴。当小徐等人要求公司发给这笔钱时,公司竟然说:每天给大家发的解暑物品已花去不少钱,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小徐等工友如愿拿到了高温津贴。可没想到,公司停发了解暑物品,让大家用高温津贴自行购买。

  进入7月中旬,有时候午后的室外气温高达40℃左右时,小徐等工友提出晚出工1-2个小时,多休息一会儿。老板怒斥道:拿了高温津贴,就必须按时出工,而且工期紧张,怎么能停工休息呢?后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下,公司缩短了工时。令小徐等工友没想到的是,公司扣发了大家停工期间的工钱。公司解释说,高温天休息或者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

  小蒋是小徐的同事,在公司做砂浆搅拌工。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小蒋在工地上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被当即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小蒋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小徐等人认为小蒋肯定算工伤,公司却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因自身体质太差,怎么能算工伤。

  根据规定,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享有诸多高温权益。在高温权益受侵犯时,劳动者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高温下的劳动者具体享有哪些高温权益呢?

  权益1

  获得高温津贴权

  《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就是说,无论是露天作业还是室内工作,只要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而且这个33℃以下是个硬指标,不管用人单位是否采用了降温举措,只要室温未降到33℃以下,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权益2

  防暑物品与津贴兼得权

  《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发放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小徐等员工提供毛巾、清凉油、清凉饮料等防护用品的义务。

  权益3

  停工休息权和拒绝冒险作业权

  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劳动者停工休息权并不冲突,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便可同时享受。

  《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由上可见,高温时露天作业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企业应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尤其是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如果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因此,企业不能用已发了高温津贴作挡箭牌,应当按要求停止室外作业或者缩短工时等。

  权益4

  停工休息时工资不变权

  《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可见,在高温环境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劳动者的法定“高温权益”,劳动者虽然没有付出劳动,企业也必须如数支付工资,就如同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照样拿工资一样。如果企业因此而减发工资,无疑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如数补发。本案中,如果公司拒绝向小徐等员工补发工资的话,小徐等人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权益5

  中暑享受工伤待遇权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办法》第18条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小蒋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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