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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转包、挂靠

农民工权益受损谁担责?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况很普遍,农民工是劳务分包、转包、挂靠中的主要劳动者,而且农民工与雇佣者之间往往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呢?

  1工程款已付给分包人,农民工却没拿到工资,谁来担责?

  案例

  甲建筑公司承包到一处建筑工程后,将安装模板部分分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某工程队,工程队老板吕某雇请王某等人做木工。工程做完后,王某讨要工钱却联系不上吕某,于是找到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称已经将工程款结清给工程队,应由工程队老板负责支付工资。虽然工程款已结清给分包单位,但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该谁来担责?

  说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工程队拖欠王某的工钱,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而不能以工钱已结清给工程队为由推卸责任。

  违法转包工程,谁是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

  2

  案例

  丙建筑公司中标一项劳务工程项目后,就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窦某,窦某遂招用袁某等20多位农民工到工地干活。袁某在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丙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与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袁某遭受的损害自然应当由实际用工人窦某负责赔偿。那么,丙建筑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本案中,丙建筑公司将所承包的劳务工程转给给窦某负责施工,而窦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袁某因工受伤的工伤赔偿责任。

  个人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3

  案例

  陆某组建的施工队没有取得建筑资质,每次揽活时都要借用他人的资质。2024年3月,陆某想做某镇的雨污分流工程,于是就找到丁建筑公司,希望能以其名义前去投标,丁建筑公司在谈拢管理费后欣然同意。中标后,一直随陆某干活的康某在地面水沟施工时被石块砸伤,构成10级伤残。丁建筑公司认为受害人康某并不是自己雇佣的,自然对康某的伤害不该负任何责任,康某应当向实际用工人陆某索赔。那么,丁建筑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领域,挂靠主要是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丁建筑公司同意陆某以其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因此,丁建筑公司应当对康某的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与康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当然,丁建筑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挂靠人陆某追偿。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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