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去世,继女和继父的子女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组家庭成员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引发的共有纠纷。
案情是这样的:1978年,原告李某英(女)带着两个女儿李某玲、李某红与带着一子孙某璋一女孙某逊的孙某(男)重组新家庭。李某玲、李某红出嫁后便与孙某及其儿女很少来往。2017年,李某英和孙某因都患有严重疾病需照料,便各随自己的孩子生活。2017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英和孙某都曾多次到医院治疗疾病,且都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照料。2023年6月孙某病故,孙某璋、孙某逊将孙某安葬并承担了全部的花费。孙某病故后,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与孙某璋、孙某逊为政府发放的抚恤金7万余元如何分割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孙某名下的7万余元抚恤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英与孙某结婚后,李某玲、李某红已经与孙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分别系孙某的配偶和继女,均属于孙某的近亲属,具有参与分割案涉死亡抚恤金的资格。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中,李某英作为孙某的配偶,已93岁,身患多种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收入,抚恤金应当多分;孙某长期随孙某璋、孙某逊生活,二人对其父孙某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李某玲、李某红在各自成家后即与孙某及孙某的子女基本断绝往来,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未参与办理后事及为其上坟祭祀等,因此应当不分。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英分得死亡抚恤金4.2万余元,孙某璋、孙某逊各分得死亡抚恤金1.4万余元;驳回李某玲、李某红的诉讼请求。
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配偶、父母、子女(包含继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体。关于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 据《老年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