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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孙有权要求补偿

  2014年,阿珍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长子大宝、次子小宝。两人婚后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

  丈夫小李常在外地工作回家甚少,与妻子阿珍两人因异地分居、生活观念等原因频频吵架。2020年7月起,阿珍独自离家外出不再回家生活。因小李夫妇长期不在家,大宝小宝一直跟随老李夫妇生活。

  小李和阿珍于2022年10月离婚,经法院判决大宝由小李抚养,小宝由阿珍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阿珍并未接走小宝,小宝依旧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生活。

  2024年1月,老李夫妇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珍向老李夫妇支付其2014年至2024年照顾大宝小宝期间的奶粉钱、学费、医疗费、课外补习班报名费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那么老李夫妇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惠州惠城法院审理认为,阿珍与小李作为大宝、小宝的父母,对两名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且即使阿珍与小李已经离婚也应当对两名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他们未能履行义务,而由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老李夫妇为其照顾抚养,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阿珍婚后至生育两名儿子后均与老李夫妇共同生活,即老李夫妇与阿珍及其两名孩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法院指出,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两名孩子的养育与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老李夫妇作为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承担力所能及的协助义务。鉴于以上情形,应认定阿珍在2014年4月至2020年6月共同居住期间已尽到法定抚养义务,老李夫妇主张阿珍返还该阶段的必要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2020年7月阿珍搬离后至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前产生的抚养费用,阿珍与小李作为大宝、小宝的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向老李夫妇返还因抚养两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到阿珍与小李的负担能力、两名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阿珍与小李应共同向老李夫妇支付每名婚生子每月抚养费2000元。

  至于老李夫妇主张其抚养、教育孙子过程中支出了补习班、启蒙教育等其他费用。法院认为,教育、抚养子女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对于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外的抚养费用,不应被提倡。因此,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对于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经法院判决,阿珍于2024年3月才将次子小宝接到身边抚养,故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支付次子小宝的抚养费,小李应向老李夫妇支付长子大宝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止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两名子女的抚养费为54000元(2000元×2人×27个月÷2人),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止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次子小宝抚养费34000元(2000元×17个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阿珍应向原告老李、李婶返还子女抚养费88000元。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据《老年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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