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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 另一方必须共同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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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到底要不要一起还?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有三个: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三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

  1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属于“共债共签”

  案例

  2022年3月18日,季某向黄某借款10万元,出具的借条中写明了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季某的妻子杨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次日,因季某出差在外,黄某就将10万元借款交予杨某,杨某当时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黄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季某未予偿还,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季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向黄某所借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季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本案中,季某向黄某借款,有借条为证,杨某作为季某的妻子,代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黄某已将借款予以交付。杨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季某、杨某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借款。

  

  2独自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王女士和丈夫韩某的离婚案件正在法院审理时,韩某的朋友张某却突然要王女士夫妇共同还其借款10万元,依据是韩某单独签名的一张借条。可王女士不知道有该笔借款,而且夫妻俩的收入均较高,近几年家里也没有办大事和出现什么重大变故,不可能出现家庭急需用钱情况,也根本无需借钱过日子。王女士遂以该笔借款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结果被张某告上法庭。那么,王女士是否需要与丈夫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对于夫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且另一方未予事后追认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该笔债务是否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医疗费支付、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合理费用。

  本案中,韩某独自对外举债,最终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权人张某能否举证证明。在诉讼中,如果张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法院就会判定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不承担偿还责任。

  

  3丈夫瞒妻借钱赌博,妻子无需担责

  案例

  林某和蒋某2023年年初结婚,婚后林某发现蒋某有赌博恶习,于是掌握家中经济大权。2023年3月13日,蒋某以购买住房为名向朱某借款12万元,并向朱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了还款期限。蒋某在借款逾期后未偿还借款,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及其妻子林某立即还款12万元。庭审中,蒋某辩称其向朱某借款12万元是事实,均用于赌博花掉了。经调查取证证实,蒋某平时的确喜欢赌钱,且输的时候比较多。法院认为蒋某自认将案涉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能够成立,遂判决案涉借款系蒋某个人债务。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赌博、吸毒均为违法行为,其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配偶负担。

  本案所涉借款应属于蒋某的个人债务。一方面,蒋某独自对外举债的时间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声称是用于购买家庭住房,但事实上并未用于购房,而是用于赌博,蒋某对此也自认,相关证据也能够证实。另一方面,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12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出借人朱某又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是用于蒋某和林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债务系蒋某个人所负债务,妻子林某不必承担偿还责任。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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