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基于加强对员工工作时间的管理,制定了考勤管理、迟到早退处罚、请假销假等制度。一日上午,刚打完上班卡的我,得知部门负责人不在、也没有多少事可做,遂决定不请假偷偷回家处理一些家务,再悄悄返回公司上班,即翘班。不料,我在2个小时后按正常线路骑电动车返回公司上班时因车祸致残。请问:在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我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 陈萌萌
陈萌萌读者:
你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针对其中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简而言之,就是强调必须同时具备“合理时间”“合理线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虽然你是经过从家中到公司的正常线路前往公司,即在这一方面具备合理性,但你明知公司有着考勤管理、迟到早退处罚、请假销假等制度,却为了一己之私在上班期间,未经请假、更未经批假,偷偷离开公司“翘班”而去,再回公司上班无疑不属于正常的上班范畴,不在“合理时间”之列,也决定了你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