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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 劳资双方莫入认识误区

  每到岁末年初,带薪年休假都会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由带薪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究其原因,既有用人单位存在的认识误区所致,职工本人的误读也是原因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带薪年休假都会陷入哪些认识误区呢?

  1关于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误读

  • 案例 •

  小董和小苏是大学同学,2022年7月大学毕业时,小董选择读研,而小苏选择到乙公司就业。2024年7月,小董研究生毕业后入职甲公司,而小苏与此同时从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2024年12月,小董和小苏商量一起去旅游,于是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可公司人事部回复称两人在本公司工作均不满1年,还不具备休假资格。

  • 说法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者累计工作满1年。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就是说,初次入职者,是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对于非初次入职者,则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应当累计。

  本案中,小董和甲公司都误读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而小苏无权要求甲公司给其5天年休假。具体而言,小董是应届毕业生,在甲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还无权享受2024年度的年休假。而小苏先后在乙公司、甲公司的工作时间累计已经超过1年,其有权享受年休假。但是,小苏的2024年度的5天年休假应当通过折算,由乙公司、甲公司分别给予。

  

  2关于如何启动年休假的误读

  • 案例 •

  黄某和徐某于2023年同时入职某公司销售部,2024年11月,两人想申请年休假,可一打听,销售部已有不少人在排队休年假。黄某考虑到自己是个新人,肯定轮不到自己,就未提出申请。可当要求公司支付给5天年休假工资时,公司竟然以其未主动申请应视为放弃为由而拒绝支付。而徐某认为自己的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何时休,于是在递交休假申请后自行离开,结果被公司以“旷工5天严重违纪”为由解聘。

  • 说法 •

  公司关于黄某未申请休年假就视为放弃的认识显然错误。《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规定表明,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才能启动。显然,在职工未申请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单位安排休假,而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本案中,黄某虽未申请休年假,可公司也未主动安排,所以公司仍应依法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单位未主动安排休假的情况下,职工也无权自行作主。根据《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在安排或批准休年休假时,虽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是否允许职工此时休假,则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职工在选定的日期休年假,职工无权自行决定何时休年休假,否则,就是违反劳动纪律。本案中,徐某擅自休假5天,公司根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徐某旷工5天为由予以解聘,合法有据。

  

  3关于跨年安排年休假的误读

  • 案例 •

  陈某因忙于工作,直到2024年底才赶紧提出休10天年休假的申请,结果被公司拒绝,原来是公司有一半人在“抢休”年假。公司领导安慰陈某说现在无法休,并不等于作废,等到2025年再安排。陈某担心次年仍休不成,于是要求公司按其日工资的3倍额外支付给10天年休假工资,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陈某经申请劳动仲裁,虽如愿拿到了10天年休假工资,但并非是日工资的3倍而是2倍。

  • 说法 •

  公司应当允许陈某在跨年休假和获取年休假工资之间进行选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显然,单位应当允许职工在跨年休假和支取年休假工资之间选择。

  陈某可额外获得的工资报酬是2倍而非3倍。上述《办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对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不能产生误读,实际上用人单位只须另付200%的工资即可。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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