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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藏在人群当“看客”也构成逃逸

  编辑同志:

  我通过网络为爱车电子投保商业保险时,已在投保单、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声明书、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就免责事项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其中包括如果我在发生交通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两个月后,我驾车时致使肖某重伤,担心受到法律追究,我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报警,而是弃车藏在围观人群中,想看看交警部门怎样处理再作应对。直到公安机关破案,我才如实供认。请问:没有离开现场的我是否构成逃逸?

  读者 雷妍妍

  雷妍妍读者:

  你构成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即其要件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潜逃藏匿”。结合本案,你虽然没有“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但你在肖某重伤的情况下,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报警,藏在人群当“看客”,不过是想看看交警部门怎样处理,以便应对.甚至直到公安机关破案后才供认,明显表明你一直企图隐瞒肇事者身份,与“潜逃藏匿”无异,更何况你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追究,即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你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投保,已在投保单、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声明书、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签字确认,免责事项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你自然必须受到“逃逸免赔”的约束。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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