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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标准提高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为扎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据了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提标后,全自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215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205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195元/月/人;半自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54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515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490元/月/人;全护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1075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1025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975元/月/人。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保照料护理标准精准发放。同时要严格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做到应补尽补,3月底前完成本次调整标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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