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向我们出具欠薪条后,不久便因难于运营而不得不停业,甚至法定代表人也已经逃匿。请问:在欠薪条中约定的支付欠薪的时间未到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诉请判令公司提起支付欠薪?
读者 赵丁丁
赵丁丁读者:
你们可以诉请判令公司提起支付欠薪。
这里涉及到预期违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78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即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如资不抵债、已无运营迹象、下落不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在分期还款协议中约定不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也包括虽未约定,但剩余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自然适用相应规定。
结合本案,虽然公司已经在欠薪条中明确了支付期限,且该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由于难于运营而不得不停业,甚至法定代表人已经逃匿,已构成以自身行为表示无法履行义务,将导致出具欠薪条及明确还款期限的主要目的落空,使你们丧失在支付期限未届满前的合理利益期待,你们也就获得了提起诉讼、要求宣布未到期欠薪加速到期的权利,即判令公司提前支付全部欠薪。
律师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