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受伤,可主张民事赔偿
• 案例 •
王某因达到退休年龄于2023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在家闲不住,王某遂于2024年9月受雇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天,王某在夜晚巡查时,因灯具损坏而摔伤。那么,王某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如果不是工伤,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吗?
• 说法 •
王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通常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就是说,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由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某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即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为受益人,因此,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本案中,王某在巡查时摔伤,自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证明王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可以主张减轻其责任。
超龄员工被留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案例 •
2024年11月,蔡某年满60周岁后,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于是某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留用。2025年6月,蔡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公司认为,在蔡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自己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这种理由成立吗?
• 说法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工伤认定的“红线”,蔡某有权获得工伤赔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第1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虽然蔡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不论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都应当对蔡某的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退休再就业人员遭遇交通事故有权主张误工费
• 案例 •
姚某系某高校教授,退休后被某职业学院聘为任课教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其中约定姚某每月工资为4800元。202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姚某在上班途中被沈某驾驶的货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和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后残疾程度属十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不负事故责任。在姚某受伤治疗和休养的5个月期间,职业学院停发了其工资。
事后,姚某向沈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理由是姚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60周岁,已不具有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姚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姚某误工费24000元。
• 说法 •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误工费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
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其不能或者不会再提供劳动以获取收入来源,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亦可存在误工损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误工费的主张作出年龄限制。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退休后再就业人员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收入确实减少了,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
本案中,姚某在事故发生前受聘某职业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既然因事故造成无法继续上班,且聘用单位停发了工资,姚某显然存在误工损失,沈某及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