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A公司为避免用工风险,要求我与B 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后,再通过A、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将我派遣到A公司担任技术部主管,期限为6年。请问:已实际在A公司工作5年,但工资一直是以B 公司名义发放的情况下,我究竟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读者 蒋思思
蒋思思读者:
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简而言之,就是只有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劳务派遣。
本案情形恰恰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一方面,不管是合同期6年,还是你已经在A公司工作5年,都远远超过了6个月;另一方面,你在A公司的岗位是技术部主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岗位,而非辅助性工作岗位;再一方面,技术部主管岗位并非可以随意替代的岗位,公司也非因原有主管一时无法工作而临时启用你。更何况A公司之所以“转弯抹角”地要求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规避用工风险,恶意实施逆向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案涉逆向劳务派遣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认定A公司为你的“东家”。
律师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