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借人无过错,借车人自行担责
• 案例 •
2025年11月6日,碍于情面,唐某将爱车借给朋友蔡女士。由于蔡女士刚拿驾照不久,唐某再三嘱咐她一定要小心。后蔡女士驾驶该车辆由于超速和疏于观察,将行人夏某撞成重伤,蔡女士负事故全责。事后查明:唐某借出的轿车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蔡女士有驾驶该型号汽车的驾照。由于保险理赔额度有限,蔡女士的赔偿能力也不足,夏某遂要求唐某共同赔偿。那么,唐某是否要担责呢?
• 说法 •
唐某不用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本案中,唐某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借给有驾照的蔡女士使用,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夏某无权要求唐某担责。
2 出借的车辆未买交强险,车主因有过错需担责任
• 案例 •
贾某将轿车借给朋友郑某外出办事,并告知车辆保险已过期,让他小心驾驶。不料,还是发生了意外,郑某在开车时与曹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曹某要求贾某和郑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约3万元。那么,车主贾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 说法 •
如前所述,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车主出借的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是否也属于有过错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1条第1款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郑某驾驶借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贾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而其未及时给案涉车辆续保交强险,显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曹某可以要求驾驶人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贾某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3 车辆被他人偷开,车主若无过错无需担责
• 案例 •
薛某有一辆代步轿车,停在小区地面车位上。邻居家上高一的孩子扬扬来找他的孩子玩,走的时候偷拿了他放在柜子上的车钥匙。随后,扬扬偷开了他的轿车,在小区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邓某相撞,导致对方受伤。那么,薛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 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鉴于车主对此不知情,故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二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理解为车主没有履行一般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车主将车停在路边,为图方便没有熄火即下车买东西,车上同行人在等待时闲极无聊,就坐到驾驶位上操作,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此情下车主是有过错的。三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薛某并未主动将车钥匙交给邻居家的孩子扬扬,车子也是正常停放,因此,在扬扬偷拿了车钥匙并开车撞伤邓某的情况下,薛某并无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扬扬承担。鉴于扬扬尚未成年,应由其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向邓某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