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公司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而经我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我无罪。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 赵琴琴
赵琴琴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它们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非针对所有刑事判决,而是仅限于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结合本案,正因为在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上诉又存在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决定了公司即使为了自身之需也只能作“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处理(也就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不能草率地以一审判决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而二审判决恰恰改判你无罪,意味着公司的行为违法,其自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担责,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