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本饭店禁止自带酒水”“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类商家贴出的标识。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是商家的“合理规矩”,遇到纠纷时觉得商家已给出提示,问题在自己身上。事实上,这些看似常见的消费标识,均属于逃避经营者法定责任的“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消费市场上最常见的标识是“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是商家规避售后责任的典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相关法律的解析细则概括为,无论是正价商品还是促销特价商品,只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都必须依法履行退换、修理义务。仅当商家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特定瑕疵、以处理品形式销售时,才可就已告知的瑕疵部分免除责任,正常促销商品无权拒绝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诉求。
“本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同类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典型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商设置禁带酒水规则、最低消费门槛,本质是限制消费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这类条款一律无效。
(焦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