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与一家公司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即公司按照我们粉刷外露及隐蔽面积的工作量支付工资。事后,公司未经我们认可、未让我们参与或提供资料,单方邀请其关联单位进行了测量,并决定以该测量面积向我们计付工资。基于我们认为面积被严重“缩水”,彼此分歧很大,意见无法统一而引发诉讼后,法院认为需要就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请问: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读者 高莉莉
高莉莉读者:
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15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即上述情形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对于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则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对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正因为案涉面积被严重“缩水”,彼此分歧很大,意见无法统一,而未经你们认可、未让你们参与或提供资料、受公司单方邀请进行测量的是公司的关联单位,存在公司与之恶意串通,损害你们合法权益的可能,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但双方均不不申请,决定了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