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敏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开门杀”现象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门杀”这类事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虽然是无心之失,但后果触目惊心。这些悲剧往往源于一瞬间的疏忽,代价却是他人终身的伤痛乃至生命,肇事者也难逃牢狱之灾。
长期以来,“开门杀”的责任认定与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由于事故多是乘客直接引发,司机顶多是未尽到提醒义务;加上“开门杀”极易引发二次事故,被撞行人和车辆倒地后,可能会对道路上的其他出行人员造成伤害。现实中一旦产生纠纷,责任难以厘清,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导致受害者索赔受挫,伤上加伤。
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在于,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极大强化了对受害人的兜底保障。
202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4.69亿辆,我国早已进入汽车社会,然而,汽车文明并未同步跟上,很多交通事故皆是一些未引起重视的小问题和不良驾驶习惯引发的,“开门杀”就在此列。
其实,只要主动改掉不观察就开门的习惯,就可以大大减少“开门杀”。此外,做好安全教育,推广“荷兰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去开车门,强迫身体转动以观察后方情况,也是有效方法。
交通安全绝不可等闲视之,法律是底线,文明是高线。最高法的解释为受害者撑腰,但要从源头杜绝悲剧,仍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司机要做好提醒,乘客要养成开门前观察的习惯,莫让一时大意变成一生悔恨。 据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