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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职工”专属 生娃负担将更轻

本月起,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享受生育保险

  本报讯  (记者  高燕)  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7月1日起,我市打破“只有单位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身份壁垒,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不仅生娃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生完孩子还能领到一笔实实在在的生育津贴,生育负担大大减轻。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0.5%,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医保费合并缴纳,合并后的缴费费率为9% (其中,职工医保费率8.5%,生育保险费率0.5%)。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足额缴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计发天数同单位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逐月发放给参保人员。在新规施行9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如职工医保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我市还将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参保职工在省内实施DRG/DIP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范围,特例单议、结算清算等按照我市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执行;在未实施付费方式改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仍采用原付费方式;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同时,我市将提高产前检查费保障水平,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元。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至12周末500元、妊娠1至28周末1400元、妊娠至分娩前2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产前检查服务包外的及超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参保人员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此外,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参保人员确诊妊娠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自生育妊娠登记之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参保女职工,逐步推动实现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即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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