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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加盟创业应当如何“避坑”?

  基于经验、人脉、资源不足等种种原因,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为走捷径,往往会通过加盟即借助他人既有的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成熟经营模式等,在支付相应费用的基础上进行创业。岂知,一些不良商家恰恰利用他们的心理与需求,设置了种种“陷阱”。那么,该如何“避坑”呢?

  1遭遇霸王条款,可以确认无效

  • 案例 •

  刚毕业的大学生肖同学决定加盟某品牌后,与A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由于店面出租方出尔反尔,导致没有经营场所,肖同学只好向A品牌方提出退出加盟并要求返还贷款而来的20万元加盟费。可A品牌方以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如果加盟方退出,无论任何情况,加盟费用一律不予退回”为由拒绝返还。

  • 说法 •

  肖同学可以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加盟费。这里涉及到格式条款问题,指的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正因为案涉《特许经营合同》是A品牌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无论任何情况,加盟费用一律不予退回”的内容不但排除了肖同学的主要权利,而且显失公平,构成未按公平原则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损害了肖同学的合法权益,故当属无效。

  2遭遇对方诈骗,可以撤销合同

  • 案例 •

  基于自己筹措的资金有限,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陈同学决定加盟费用较低的某品牌,并与商家签订了加盟合同。可陈同学另行出资购买商家指定的机器设备,且发现其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后,商家却对其经营活动爱理不搭。原来,商家的目的只是假借加盟名义销售商品,忽悠陈同学高价购买其机器设备。

  • 说法 •

  陈同学可以撤销加盟合同,要求退货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也指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正因为案涉商家只是以加盟为名,隐瞒高价销售机器设备之实,诱使陈同学上当受骗,即构成欺诈,决定了陈同学可以行使撤销权。

  3遭遇对方违约,可以请求赔偿

  • 案例 •

  刚走出象牙塔,郭同学便与B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B品牌方授予其旗下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并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技术指导。可郭同学交纳加盟费、保证金等后,B品牌方却长时间未提供任何技术指导,甚至由于换季致使郭同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说法 •

  法律法规对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郭同学可以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B品牌方承担违约金乃至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B品牌方违反合同,致使郭同学不能实现加盟的合同目的,决定了郭同学可以主张相应民事权利。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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