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从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的超市离职后,经双方协商,李某在微信上利用“腾讯电子签”平台向我出具了一份电子欠薪条,这份电子欠薪条详细载明了彼此的身份信息、欠薪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并在电子签章处签署了名字。可到期后,李某不但没有支付,反而否认欠薪。请问:在电子欠薪条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情况下,我能否据此起诉索要欠薪?
读者 赵琳琳
赵琳琳读者:
你可以凭借电子欠薪条起诉索要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14条也分别指出:“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与之对应,只要电子欠薪条的产生源自双方合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即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并合法有效。
结合本案,基于你与李某认可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出具电子欠薪条,电子欠薪条详细载明了彼此的身份信息、欠薪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并在电子签章处签署了名字,相关信息实时上链存储后,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表明符合“可靠电子签名”要件,故依法具有与手写欠薪条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在你持有电子欠薪条的情况下,如果李某否认却无法举证推翻,自然也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