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
由于我刚入职一周便迟到5次,公司便以其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每月迟到4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在我迟到没有耽误大事,也没有牵扯工作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高程程
高程程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对用人单位而言,在试用期内,可以从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多方面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第39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即公司与你约定试用期及其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而保证按时出勤提供劳动,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基本行为准则,你连起码的要求、准则都无法做到,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每月迟到4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或许你一周迟到5次,确实“没有耽误大事,也没有牵扯工作”,但这并不等于你不构成严重违纪,也不等于公司便不能据此行使解聘权。
律师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