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遣公司不得随意解聘被退回员工
• 案例 •
刘女士被A公司劳务派遣到B公司上班后,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B公司退回到A公司。A公司随即以此为借口,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请问,刘女士能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 说法 •
刘女士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39条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便可以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法第43条还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正因为A公司未能履行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决定了其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必须向刘女士支付赔偿金。
2关联公司交叉用工时应共同承担欠薪义务
• 案例 •
C公司、D公司是E公司的子公司。谢女士的工作往返于3个公司之间,但未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入职3个月以来一直没有领取工资,在3个公司相互推诿的情况下,谢女士可以要求3个公司共同担责吗?
• 说法 •
谢女士可以要求3个公司共同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正因为 C公司、D公司、E公司系关联公司,而无书面劳动合同的谢女士被三个公司交叉或者同时用工,决定了C公司、D公司、E公司必须共同承担支付欠薪的责任。
3公司与员工签订外包协议不等于否定劳动关系
• 案例 •
虽然黄女士与F公司签订的《外包协议》中约定,将某项工作外包给黄女士,但在实际工作中,黄女士根本没有自主权,完全只能根据F公司的指示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黄女士和其他员工一样必须遵守F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F公司也只是向黄女士发放固定工资。一次偶然,黄女士遭遇了工伤,当黄女士主张权利时,F公司以彼此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
• 说法 •
黄女士与F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虽然现实中用人单位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包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非按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而是关键必须看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否具有专属性等因素,劳动者是否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等来确定。
结合本案,尽管黄女士与F公司签订的是《外包协议》,但从黄女士完全只能根据F公司的指示工作等一系列条件看,彼此之间具有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明显与存在劳动关系高度一致,即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