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影响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把这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市公安局负责同志表示,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要严厉打击各类涉企、涉商犯罪活动,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涉嫌犯罪,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及时沟通,方便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接替工作;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允许企业继续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筹款退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审慎使用拘留、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确需采取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事先对办案活动给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对能够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尽量不使用刑事强制手段进行刑事干预;对看不准、弄不明、有市场、受欢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企业,不轻易采取关、停、封等措施,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要严格依法办理经济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处理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市检察院的负责同志表示,要精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司法行为侵犯,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经部门研究并报告检察长批准。要精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犯罪,严格审查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采用差异化的执法司法标准。要积极改进办案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慎重适用人身强制措施,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事关企业发展的人员,要严格把握批准逮捕条件,依法认真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办理案件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机械司法,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依法慎重把握起诉标准。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诉讼权利。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破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健康环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产权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表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要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本报记者 刘培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