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社保知识问答

   56.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7.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8.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为切实推进“听民意办实事”项目,办好群众可感可及的民生实事,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严厉打击社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市社会保险中心开通邮箱 dtsshbxzx@163.com 及热线电话17703520307。欢迎广大读者在工作日来电或发送短信咨询,工作人员会及时回复您的问题;若发现骗保相关线索,也可通过该邮箱和电话及时举报。

  本报记者 双红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专题报道
   第04版:广告
   第05版:综合
   第06版:要闻
   第07版:文旅
   第08版:海报
我市教育系统2集体4个人获全国表彰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阳高县让基层治理“车马适配”
全市首届红十字 应急救护大赛举行
图片新闻
村规民约引领乡村文明新风尚
恒山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揭牌
第六届“中国创翼”创业大赛大同参赛项目集中演练
社保知识问答
锚定目标 凝聚共识 坚定不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江苏无锡:科技创新引导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