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池忠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该条例制定时的依据和参考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该《条例》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今年5月,《条例》依据的一部上位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废止。因此,建议对《条例》予以废止。
二、该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相继出台和修订了多项规范性文件、标准和规程,《条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标准规范。特别是《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与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建议废止《条例》。
三、该条例规定的内容基本上被现有法律、法规所涵盖
2015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煤矿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治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