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任国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1月19日经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条例自实施以来,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5月1日,国务院《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条例部分规定与新出台上位法不符。7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关于对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全面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9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了对条例进行废止的建议。10月18日,法工委、社会委与部分法制委委员组成调研组赴左云县山西焦煤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公司、晋能控股集团马道头煤业公司开展调研。结合调研结果,法工委将条例废止列为今年新增的立法项目。12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认为该条例已无现实存在必要,建议废止。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